职权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编码 | 120000JYJJC1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6816169 电子邮箱: bcddgg@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富锦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