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编码 | 120000QMZW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北辰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391108 电子邮箱:sssyyy0888@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