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 |
编码 | 120000QZJWXK05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782 电子邮箱:bdqzjw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