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WJWJL1000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区县、乡镇、街道、村庄、居民区和单位,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爱卫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第三十九条被授予爱国卫生集体荣誉称号或者单项荣誉称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爱国卫生检查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经复查不符合爱国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