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5SWJZS1001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4号)。 3.《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14]13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对征收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应缴金额、是否开工建设、是否符合减免情况)——向征收对象发出缴费通知书(载明项目名称、缴费金额、征收标准、缴费方式、联系人员、缴费时限等)——与征收对象进行对接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征收对象自行至银行办理缴费 |
责任事项 | 1、公示收费相关信息; 2、核定数量金额,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3、查询缴纳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31921 电子邮箱: 13820903640@163.com 信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