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GXJJL0301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2011年进行了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2011年进行了修改)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7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订)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部门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四)为保护电力设施同自然灾害做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76387 电子邮箱:bdqgxj04@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1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