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暂停集资行为 |
编码 | 120115JRJQZ01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金融工作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现场调查—下达告知强制决定文书—通报相关部门执行暂停强制措施—强制条件消除后,解除强制措施—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发现行政相关对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2.下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3.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者盖章);6.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7.强制条件消除后,解除强制措施;8.事后监管。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2683700 电子邮箱:bdqjr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宝平街道政融街宝坻区金融工作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