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集资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JR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金融工作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2683700 电子邮箱:bdqjr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宝平街道政融街宝坻区金融工作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