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编码 | 120115SCJGJXK0103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3833 电子邮箱:bdqscjg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