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质许可 |
编码 | 120115SCJGJXK1805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2013年6月)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委托各区实施 |
运行流程 | 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5.对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6.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7.法定告知; 8.信息公开; 9.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9243833;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