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CZJJC02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828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