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 |
编码 | 120116RSJQZ0400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养老工伤保险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提出划拨申请——本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责任事项 | 1.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向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经负责同志批准后作出划拨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对划拨的社会保险费进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06702 地址: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2-21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