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核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4 号)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 年 9 月 26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1 号)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外国人申请拟在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的决定。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399 来信来访地址:大连东道 1060 号 邮编:30045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