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7.依法送达;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03 65369522 电子邮箱:jyjaqjd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文化商务中心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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