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无有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7.依法送达;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03 65369522 电子邮箱:jyjaqjd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文化商务中心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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