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相关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J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事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事中: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等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事后: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03 65369522 电子邮箱:jyjaqjd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文化商务中心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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