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确认和终止的初审 |
编码 | 120000TDJD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泰达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5208890电子邮箱:tedasqfwbgs@126.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C1-8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