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编码 | 120000TDJD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泰达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5208890电子邮箱:tedasqfwbgs@126.com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C1-8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