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 |
编码 | 120000TDJDJF19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第五项“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金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2.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4.实施。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208890 单位地址: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7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