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一次性救助 |
编码 | 120000TDJDJF19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津滨政办发〔2014〕 9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一次性救助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区户籍(不包括蓝印户口)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第七条“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每人3万元一次性救助”。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仅限滨海新区)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2.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4.实施。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208890 单位地址: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7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