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TDJDJF19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 2.《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 3.《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2.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4.实施。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208890 单位地址: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7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