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HY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告知—调查取证—拒不提供相应材料—告知(听证)—通过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开展行政执法巡查活动 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对其进行检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材料,拒不配合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过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