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000HYJQZ0101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逾期相对人拒不拆除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责任事项 | 事前:责令限期拆除。 事中:逾期拒不拆除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事后: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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