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000HYJQZ03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逾期相对人拒不恢复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责任事项 | 事前:限期恢复原状。 事中:逾期相对人拒不恢复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事后: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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