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000HYJQZ0400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5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逾期相对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事中:逾期相对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事后: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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