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6SCJQR0101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