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编码 | 120116FGW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条: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监中心〔2004〕39号)第四条: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工作,以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劳务补助为主。 |
实施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执行天津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按照规定按期发放价格监测补助→指导、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采报价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收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年终价格监测工作讲评→年终发放价格监测补助资金。 |
责任事项 | 1.确定需要实施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具体项目,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3.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 4.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年终工作讲评; 5.对收集到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审查、核实,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6.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 7.实施价格监测预测、预警; 8.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9.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10.年终发放价格监测补助资金。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618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政府4号楼4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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