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两年进行一次。”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6.《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下发通知—审核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市新闻出版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省局审核意见和材料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对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布置。 2.审核出版单位年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市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省局审核意见和年检材料。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开展出版活动,为下一次年度核验做准备。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