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116JRJJC01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附件《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519号融资担保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监管稳定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530698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