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 |
编码 | 120116JRJ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附件《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522号融资担保其他类事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监管稳定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2.实施监督;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530698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