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 |
编码 | 120116JRJQT01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附件《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524号融资担保其他类事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监管稳定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形成分类结果;6.法定告知;7.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530698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