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运营机构审查意见备案 |
编码 | 120116JR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2.《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附件《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530号区域股权市场其他类事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监管稳定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530698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