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编码 | 120000RSJ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社保部令第31号)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监督考务部门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
责任事项 | 1.监督考务部门向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宣讲考试纪律; 2.严格考试监管; 3.监督考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