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编码 | 120000RSJQT05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在各区的分中心办理 |
运行流程 | 下达稽核通知书—实施稽核检查—送达稽核检查结果。 |
责任事项 | 1.公示社会保险稽核法律依据; 2.依法下达稽核文书; 3.严格按照稽核程序实施检查; 4.书面告知稽核检查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