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000RSJQT05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2016年9月28日起实施)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报送备案函—市人力社保局对合同合规性进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向受托人出具复函 |
责任事项 | 1.告知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出具和送达复函;信息公开。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