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编码 | 120000SWJQT05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15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共有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