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SWJQT1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2号,2002年1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十四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7号)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11号)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