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SWJQT13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1号)第七条 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5号)第六条 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 年商务部、海关总署 令第29号)第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