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业务咨询函 |
编码 | 120000SWJQT13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 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 29 号)第九条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机电科技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确认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告知理由) 3、审查。按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制发并送达文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