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电产品招标人自行办理国际招标备案 |
编码 | 120000SWJQT14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机电科技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 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