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 |
编码 | 120000SWJQT19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财政部令第2号)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企业缴纳备用金-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企业到银行缴纳备用金。 3、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务主管部门对备用金做好后续管理。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