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紧急汛情旱情不服从统一管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SW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2007年9月1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排水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对区县级管理的工程、水体内发生违法活动进行处罚。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3323 电子邮箱:dlqsl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6号东丽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