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5ZJWZS04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3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
实施机构 | 区住建委【河(湖)长制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区属产权设施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430125电子邮箱:hbqpsgls@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