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担任监护人的同意权 |
编码 | 120105MZJ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争议受理—初步审核—做出决定—制发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做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做出同意的决定;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及时做出不予同意的决定。 5、制发文件。制发是否同意的文书,抄送当事人,并留档备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