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争议监护人的指定权 |
编码 | 120105MZJQT1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争议受理—初步审核—做出决定—制发文书 |
责任事项 | 1、争议受理。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依法受理,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争议解决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做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做出指定决定,制发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留档备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