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遗产管理人的担任权 |
编码 | 120105MZJQT1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研判—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存在无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情形。 2、研判。及时研判,提出初步工作方案,经报告、审核。 3、决定。民政部门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的,及时做出担任决定,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