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编码 | 120105YJJQZ0102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科、危险品监督管理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审核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296209 电子邮箱:hbqy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河北区政府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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