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05YJJQZ0203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品监督管理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扣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审核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296209 电子邮箱:hbqy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河北区政府院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