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tyjr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1号)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十九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给予警告; 3.情节严重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09208 电子邮箱:hbqtyjrsw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元纬路5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