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CGWCF03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或者不按照许可的内容、要求实施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的。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车辆载物拖刮路面、桥梁;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7.依法送达;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